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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敬、葛传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敬,葛传荣,刘泽超,肖新燕,李秋萍,赵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敬。被执行人葛传荣。被执行人刘泽超。被执行人肖新燕。被执行人李秋萍。被执行人赵书宏。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金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亿盛钢铁有限公司、马路平、苑丽丽、仪淑军、马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