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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9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与郭萍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郭萍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458号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003号。法定代表人:付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联宽,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萍萍,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萍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5元,由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崔满良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