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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逯恒海与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恒海,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168号申请执行人逯恒海,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良,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逯恒海与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牧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