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逯恒海与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恒海,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168号申请执行人逯恒海,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良,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逯恒海与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牧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