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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魏富杰与罗敬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25号之二原告魏富杰,男,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6237。委托代理人吴勇祥,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敬元,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456。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富杰诉被告罗敬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富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敬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富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16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魏富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永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