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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博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同方管桩有限公司苏州公公司、江苏同方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博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同方管桩有限公司苏州公公司,江苏同方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241-2号原告:嘉善博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平。委托代理人:王博金。被告:江苏同方管桩有限公司苏州公公司。负责人:胡六兵。被告:江苏同方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吕剑。原告嘉善博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方管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同方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善博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博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博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6元,减半收取107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5793元,由原告嘉善博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