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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陆道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道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03号罪犯陆道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香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道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6日被投入四会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5月23日被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7月15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陆道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陆道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道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道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