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9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邵士孝与李兆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士孝,李兆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973-2号申请执行人邵士孝,农民。被执行人李兆学,教师。本院在执行邵士孝与李兆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平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兆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兆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