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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王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302号申请人刘某,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杜某,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赵某,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王某,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申请人刘某以被申请人赵某、王某向其借款130000元至今未偿还,为防止赵某与王某非法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内65000元存款及被申请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内65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杜某以其位于赤峰市××区号(蒙房权证赤字第XX**号)房屋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赵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内65000元存款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内65000元存款予以冻结。三、将担保人杜某位于赤峰市××区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