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书浩要求宣告姚丽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97号申请人:张书浩,男,200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法定代理人:张云芬,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申请人张书浩要求宣告姚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姚丽系申请人张书浩的母亲,其与张云宏于2003年同居,2004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张书浩。2011年6月张云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姚丽于2013年3月离开其住所地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张书浩及其法定代理人张云芬以被申请人姚丽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姚丽失踪。经查,姚丽,女,1978年3月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汉族,农民,住内蒙古突泉县杜尔基农场二队02068号,系申请人张书浩的母亲。姚丽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0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姚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姚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姚丽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姚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