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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尤清元与黄孕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清元,黄孕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76-1号申请执行人尤清元,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小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孕标,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清元与被执行人黄孕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孕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孕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尤清元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黄孕标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完全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人黄孕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黄孕标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孕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