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朱绍华与方木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华,方木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朱绍华,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方木生,男,出生年月日,汉族,住址。案由:合伙协议纠纷。原告朱绍华诉被告方木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绍华经再三考虑,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绍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朱绍华承担。审 判 长 王齐方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