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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玉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玉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61号罪犯胡玉红,女,1964年4月9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甘刑二终字第00007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玉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10月20日起的刑事判决。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将罪犯胡玉红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28日起;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胡玉红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玉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玉红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