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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与被告陕西太平洋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陕西太平洋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229号原告:刘慧,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太平洋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与被告陕西太平洋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慧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慧负担。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