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两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两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65年2月21日,汉族,农民。吕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两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提出其已在2014年春节期间给申请人购买过烤火炉、肉等物品,要求折抵,经本院调解,双方同意该物品作价为260.00元,余款740.00元马某某已全部给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两当县人民法院(2014)两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