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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应春申请执行安朝连一案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690号申请人陶应春,男。被申请人安朝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安朝连的银行存款捌仟壹佰元(81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