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应春申请执行安朝连一案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690号申请人陶应春,男。被申请人安朝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安朝连的银行存款捌仟壹佰元(81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