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靖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靖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反诉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宪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赖锦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靖县文化广电体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张文章,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司、南靖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均提出要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均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