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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越诉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越,王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806号原告王越,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被告王海红,女,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原告王越与被告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越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王海红下落不明无法应诉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翔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