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越诉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越,王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806号原告王越,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被告王海红,女,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原告王越与被告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越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王海红下落不明无法应诉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翔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