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秀萍、张反女、苏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府民初字第01443号时间:2015年7月16日地点:孤山法庭审判人员 :郝振荣书 记 员 :李瑞欢原告:农商银行被告:孙某当事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妍?我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秀萍、张反女、苏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2150元不予收取。?原告听清了没有刘:听清了。?核对笔录有无出入刘:无出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