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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乐元与黄忠磊、曾昌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乐元,黄忠磊,曾昌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乐元。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四川君集(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忠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昌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乐元因与被上诉人黄忠磊、曾昌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乐元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乐元的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乐元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3元,由黄忠磊负担716.5元,由曾昌元负担71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周乐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祥明代理审判员  陈洪斌代理审判员  陈叶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