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小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书明、李凤勤与李凤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明,李凤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小初字第13号原告张书明,1971你那7月26日出生。被告李凤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友根,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明与被告李凤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明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明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