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吕孟与陈海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375号原告吕孟九,农民,(孟玖彩虹家庭装潢)。被告陈海堂,农民。原告吕孟九与被告陈海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孟九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孟九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孟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孟九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海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