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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刘某,女,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代理人朱宁,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王新,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卞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