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灵晓与被告张洪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27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战保,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红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