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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新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葛某某,女,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委托代理人张广宇,系黑山县某某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魏某某,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