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顺祥物流有限公司与李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顺祥物流有限公司,李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64号原告重庆顺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1109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7839-6。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李胜华,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祥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顺祥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胜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祥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胜华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185元,由原告重庆顺祥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