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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孙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焦耀功与被告王两囤、侯升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耀功,王两囤,侯升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1182号原告焦耀功,男,1953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北杨村五组。被告王两囤,男,具体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王显庄村。被告侯升造,男,1956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婆儿村四组。委托代理人李一敏,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耀功与被告王两囤、侯升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耀功于2015年7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耀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焦耀功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XX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