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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振庚与曹芝辉、孙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庚,曹芝辉,孙衬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李振庚,农民。被告曹芝辉,农民。被告孙衬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庚诉被告曹芝辉、孙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振庚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