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振庚与曹芝辉、孙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庚,曹芝辉,孙衬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李振庚,农民。被告曹芝辉,农民。被告孙衬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庚诉被告曹芝辉、孙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振庚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