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杜欢与孙景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2404号原告:杜欢。被告:孙景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欢诉被告孙景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欢负担。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