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卜峰与含山县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峰,含山县人民法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712号原告:卜峰,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含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善华,院长。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峰诉被告含山县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卜峰在庭审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3元,由原告卜峰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