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立民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河北汉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颐和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颐和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爱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汉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滏阳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咸辉,董事长。上诉人安徽颐和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河北汉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9-1号民事裁定,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二、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朱跃林审判员刘俊凯审判员刘学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杜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