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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艳生与杜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27-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生。被执行人杜福军。本院在执行王艳生与杜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王艳生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杜福军银行存款予以划拨,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执行人王艳生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福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