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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炜与吴学峰、杨斌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炜,吴学峰,杨斌斌,漳州市芗城联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948号原告刘炜,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学峰,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斌斌(系吴学峰之妻),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漳州市芗城联信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志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炜与被告吴学峰、被告杨斌斌、被告漳州市芗城联信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炜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俊红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惠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