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荣清与陈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清,陈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李荣清。被告陈庆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清与被告陈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清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清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荣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