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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荣清与陈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清,陈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李荣清。被告陈庆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清与被告陈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清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清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荣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