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4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97号罪犯王文壮,男,汉族,1965年4月7日生,文盲,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30日作出(1996)浦刑初字第8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06月01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为八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8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5年09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8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文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壮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