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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霍邱县白莲乡卫生院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邱县白莲乡卫生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永,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白莲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赵耀,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宝林,该院医生。原告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邱县白莲乡卫生院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勇、被告霍邱县白莲乡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陈宝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5日,被告霍邱县白莲乡卫生院将卫生院综合楼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原告承建,并在霍邱县监理公司会议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2009年5月8日开工,2009年10月30日竣工,综合楼工程总价款是943603.84元,同时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是:基础出土拨付总工程款40%,一层封顶10%,二层封顶10%,三层封顶2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10%,余款5%做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退还。订立合同后,原告既进场施工,在2009年10月30日原告依约按期施工完毕,被告通过验收合格后入住该综合楼,但被告却迟迟不依约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要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2816.96元。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2816.9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白莲乡卫生院于2009年10月30日立据欠原告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4816.96元的事实。被告霍邱县白莲乡卫生院辩称,拖欠原告工程款122816.96元属实,但是因为医院资金紧张,无力一次性偿还,要求分期分批支付。被告霍邱县白莲乡卫生院未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2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相同。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22816.9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邱县白莲乡卫生院支付原告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81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