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亚茹与被执行人隆化金岩矿业有限公司、付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亚茹,隆化金岩矿业有限公司,付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秦亚茹,男,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隆化金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王向东,经理。被执行人付长海,男,现住承德县。申请执行人秦亚茹与被执行人隆化金岩矿业有限公司、付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调解书。隆化金岩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亚茹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7.077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