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华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华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774号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兵。被告柳州市华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1减半收取375.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