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岛新家园C小区。负责人白静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新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东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