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开容与张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开容,张万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85号原告赵开容,女,生于1983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张万,男,生于1964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赵开容诉被告张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开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万在叙永县叙永镇草市街南门口文化一条街二期工程(加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案外人赵开容的丈夫罗相东自愿用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为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开容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万与许光燕共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的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由被告张万负责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其所有权。二、查封案外人罗相东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由罗相东负责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其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昝世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