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times,李二&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4296号原告李一×。法定代理人李三×,农民。被告李二×。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宝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的法定代理人李三×,被告李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一×诉称,原告系其法定代理人李三×与被告婚生女。原告法定代理人李三×与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在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李三×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教育费的一半。但被告只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其他抚养费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从2015年7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二、判令被告给付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16500元。三、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教育费700元、保险费2500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三的主张。原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之母李三×与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被告李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理由:离婚时被告在东丽区合作交流办任临时工还兼职其他工作,收入高,能够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500元。离婚后于2014年5月开始到现在只是在东丽区合作交流办任临时工工作,每月收入1800元,没有其他收入,没有负担能力。另外,2014年7月前的子女抚育费被告已付清。被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收入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每月收入1800元。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被告自离婚时到现在每月收入1800元属实。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其法定代理人李三×与被告婚生女。原告法定代理人李三×与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在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李三×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2014年7月前的抚养费被告已付清。自2014年8月起,被告未给付抚养费。另查,2014年5月至今被告每月收入18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之母与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并在民政部门签有离婚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履行。但原告之母与被告均认可自其双方离婚至今,被告每月收入只有1800元,被告明显没有每月给付原告1500元的负担能力。因此,对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被告按双方离婚协议的抚养费标准给付,对2015年7月后的抚养费予以调整。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自2015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4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一×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16500元。二、被告李二×自2015年7月起每月10日之前给付原告李一×抚养费540元。以上一、二项执行办法:被告将款给付原告法定代理人李三×代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李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一×负担18.5元,被告李二×负担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巍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