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边某、张某、纪某、张某某、薛某、张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某,边某,张某,纪某,张某某,薛某,张甲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542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达路榆林国际商务大厦。负责人高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行业务检查员。被告谢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6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补浪河乡小滩村三组068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8203066410。被告边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补浪河乡小滩村三组068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8304106629。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7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麻黄梁镇十八墩村乔窑则283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8502274412。被告纪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4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金鸡滩镇金鸡滩村南洼46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8211245347。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蒿老兔村三组072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7405056419。被告薛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9日,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某妻子,居民,身份证号:610627197910190260。被告张甲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补浪河乡蒿老兔村三组070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820726641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边某、张某、纪某、张某某、薛某、张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某、边某、张某、纪某、张某某、薛某、张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退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