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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知)初字第1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兴宇与中国经济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宇,中国经济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13277号原告高兴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冰清,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号。法定代表人栾建民。原告高兴宇诉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兴宇的委托代理人杨冰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兴宇诉称:原告是《读者》的签约作家,对其原创作品《交际中的“冷热水效应”》(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你不可不知的88个心理定律》(以下简称《你》书)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2、就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演讲与口才》杂志于2001年第6期中刊载了涉案作品,署名高兴宇。被告于2010年2月出版了《你》书,该书的前言及书中刊载的《冷热水效应——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一文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部分内容,共计使用1002字。《你》书署名段军华、黄世燕编著。原告于中国图书网中购买了《你》书。2011年10月18日,原告与读者杂志社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014年4月24日,《黄海晨报》中刊载了题为《日照作家高兴宇成“教材专业户”》的文章,其中提及“因为出色的成绩,高兴宇成为《读者》为数不多的签约作家”。原告提交了2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及23.4元的购书发票。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演讲与口才》期刊、图书、《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报刊、发票、发货单、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院确认原告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出版的《你》书中的前言及书中刊载的《冷热水效应——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一文中的部分内容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已构成侵权。被告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未经许可、未予署名,亦未支付报酬,在其出版的图书中使用了涉案作品,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原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就涉案侵权行为其受到的经济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及创作时间、被告的使用方式、侵权期间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被告对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亦应一并予以赔偿。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于《法制日报》相应版面刊登声明,向原告高兴宇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高兴宇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承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赔偿原告高兴宇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二千五百元;四、驳回原告高兴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囡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