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许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49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鲁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2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系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国泰路21号鹏峰士多店店主,自2015年1月初开始,许某招揽人员到其经营的士多店内以“赌三公”的形式赌博,每日营业时间从零时三十分至一时三十分,许某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每局抽取水钱人民币10元到20元不等,并负责兑换零钱。2015年1月27日凌晨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赶到现场,查获正在该处参与“赌三公”的彭某、莫某、吴某、张某、文某等26人(均已行政处罚),查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3,800元,无主赌资现金人民币5,100元,水钱现金人民币16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被告人许某被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许某经深圳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脂血症、轻度脂肪肝。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扑克牌壹副、赌资人民币19,06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嘉裕(兼)书记员 曾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