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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山东大润国际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与济南宝晟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润国际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雨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宝晟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孝刚,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清杰,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润国际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宝晟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润国际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宝晟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润国际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宝晟珠宝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润国际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润国际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浩人民陪审员 李 婧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晓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