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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永山与贾金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6号申请人吴永山与被执行人贾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丽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