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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