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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成周与麦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麦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美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