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成周与麦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麦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美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