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蔡永齐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永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45号罪犯蔡永齐,男,1962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永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4209804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9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0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永齐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总仓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3.8分。2015年2月缴纳罚金刑117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永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2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