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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向阳与被执行人任俊、李旭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阳,任俊,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张向阳,男。被执行人任俊,男。被执行人李旭,男。申请执行人张向阳与被执行人任俊、李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莲民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向阳于2014年4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费14290.51元,案件受理费421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经合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67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