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向阳与被执行人任俊、李旭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阳,任俊,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张向阳,男。被执行人任俊,男。被执行人李旭,男。申请执行人张向阳与被执行人任俊、李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莲民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向阳于2014年4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费14290.51元,案件受理费421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经合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67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