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济南瑞雪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与杜恩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瑞雪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杜恩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367号原告济南瑞雪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江治钢,总经理。被告杜恩普,男,住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瑞雪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恩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瑞雪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人民陪审员 徐西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宛 来源:百度“”